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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刑终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刑终348号原公诉机关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照,曾用名王方,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仁怀市。2016年12月2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审理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照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黔038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宣判后,王照不服原判,以摩托车和手机不是作案工具,不应没收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照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照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照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照撤回上诉。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佘 异审判员 冯在军审判员 邓 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