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执10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丁煦、陈华强申请执行吕红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煦,陈华强,吕红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3执1033-1号申请执行人丁煦,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回族。申请执行人陈华强,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吕红凯,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豫0403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以吕红凯、孙红莉(房产共有人,身份证号410403197403285565)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北92号院原军分区院华地7号楼4单元6楼东户房屋一套及附属物独立车子棚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字第05010142**号)作价50万元抵偿给丁煦、陈华强,抵偿欠丁煦、陈华强的债务2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吕红凯、孙红莉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北92号院原军分区院华地7号楼4单元6楼东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字第05010142**号)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吕红凯、孙红莉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北92号院原军分区院华地7号楼4单元6楼东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字第05010142**号)作价5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丁煦、陈华强抵偿债务25万元,该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丁煦、陈华强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丁煦、陈华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