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再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丰燕芝与丁国强、王顺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丰燕芝,丁国强,王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再1号之二原告丰燕芝,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临清市。被告丁国强,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临清市柴市。被告王顺,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临清市。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临执字第731-1号执行裁定书,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过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顺名下位于临清市龙华街房产证号05××56房产一处的查封。审判长 李洪涛审判员 邢红丽审判员 冀翔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