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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再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丰燕芝与丁国强、王顺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丰燕芝,丁国强,王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再1号之二原告丰燕芝,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临清市。被告丁国强,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临清市柴市。被告王顺,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临清市。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临执字第731-1号执行裁定书,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过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顺名下位于临清市龙华街房产证号05××56房产一处的查封。审判长  李洪涛审判员  邢红丽审判员  冀翔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