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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新民与邵纪华、方卫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民,邵纪华,方卫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3666号原告:冯新民,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邵纪华,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方卫仙,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新民与被告邵纪华、方卫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新民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邵纪华所有的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溪西4号区11幢2单元201室房产及邵纪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汽车、被告方卫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汽车,保全价值20万元,并于2017年6月28日提供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新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邵纪华所有的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溪西4号区11幢2单元201室房产(产权证号:C0018301、兰国用2002第101-11**号);二、查封被告邵纪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的奥迪牌汽车一辆;三、查封被告方卫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宝马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宏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