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丁营村第七村民组与被告滦平县人民政府、承德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滦平县金沟屯镇丁营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林地林木所有权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金沟屯镇丁营村第七村民组,滦平县人民政府,承德市人民政府,滦平县金沟屯镇丁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4行初9号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丁营村第七村民组,住所地滦平县金沟屯镇丁营村。负责人:师廷才,职务:组长。被告:滦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滦平县北山政府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40002214444。法定代表人:于山,职务:县长。被告:承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承德市迎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000005143438。法定代表人:常丽虹,职务:市长。第三人:滦平县金沟屯镇丁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平县金沟屯镇丁营村。法定代表人:张桂山,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丁营村第七村民组诉被告滦平县人民政府、承德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滦平县金沟屯镇丁营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林地林木所有权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丁营村第七村民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丁营村第七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蔺淑琴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人民陪审员 文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