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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7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国清与王保廷、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清,王保廷,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运河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7110号原告:李国清,男,1969年5月23日生,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王保廷,男,1970年6月29日生,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被告:天津运河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福源道北侧。原告李国清与被告王保廷、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运河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国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国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山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