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镇支行与王福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镇支行,王福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703号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镇支行。负责人:郑学强。委托人:宋守宝。被告:王福东,男,汉族,1970年5月26日出生,现住农安县两家子村。本院在审理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镇支行诉王福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逾期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交纳诉讼费,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宝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明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