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终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宾、王云强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宾,王云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7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宾,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证明370205197705245015。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涌,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琪,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强,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名秀,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宾因与被上诉人王云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1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5月11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王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宾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林林代理审判员 李 云代理审判员 汤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建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