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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执恢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月青与孟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青,孟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内0302执恢933号申请人刘月青,男,汉族。被执行人孟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月青与被执行人孟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孟炜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刘月青申请本案暂缓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