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1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陶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某,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某某,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大桥户社区居委会李树组。被执行人瞿某某,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岳城八队,身份证号43060219750707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督13号支付令,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某某与被执行人瞿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支付令确认被执行人瞿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陶某某偿还借款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6元及申请执行费500元。以上共计40766元。但被执行人瞿某某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瞿某某银行存款40766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动产、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