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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7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临安市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王新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728号之二原告:临安市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衣锦街655号2楼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3841024-1。法定代表人:汤惠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斌、周密礼,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义,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临安市,现住临安市。委托代理人:方萍、方晓燕,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安市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29元,减半收取1181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8629元,由原告临安市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煜焕审 判 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盛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家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