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景宁支行与徐斯云、俞丽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景宁支行,徐斯云,俞丽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7民初848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景宁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0954559558,住所地: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人民南路98号。诉讼代表人:章仁初,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夏俊,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系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麟,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系该行职工)。被告:徐斯云,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号。被告:俞丽彬,男,1968年11月24日出,汉族,浙江省绍兴县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景宁支行诉被告徐斯云、俞丽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景宁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9元,减半收取1254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景宁支行负担。审判员 叶汝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霖玮?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