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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民终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胡明亮与苏玲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明亮,苏玲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明亮,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农民,住西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玲玲,女,1990年11月17日出生,农民,住西乡县。上诉人胡明亮因与被上诉人苏玲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4民初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明亮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胡明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明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胡明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耀斌代理审判员  金 庆代理审判员  丁腾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译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