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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周利豪、朱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利豪,朱琳,秦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周利豪,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朱琳,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秦胜文,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利豪与被执行人秦胜文、朱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朱琳购买有车牌号码为桂D×××××乘龙牌货车一辆,被执行人朱琳与案外人朱其兵共同购买有广西藤县藤州镇西江路254号新世纪��苑2号楼6层604号房(房屋产权证号:藤房权证藤州镇字第××、16××50号,建筑面积160.9平方米)上述财产本院已经查封。车辆目前无法找到,房产在银行设置有抵押债权且与案外人共同共有,在本案中暂不适宜强制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杰审判员  廖海云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静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