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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建金与杜晓峰、陈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金,杜晓峰,陈江平,翁晓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民初1642号原告:汪建金,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沈建,德清县雷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晓峰,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陈江平,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翁晓鹏,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汪建金(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杜晓峰、被告陈江平、被告翁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建、被告杜晓峰、被告翁晓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江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诉称,2013年9月21日,被告杜晓峰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偿还贷款,由被告翁晓鹏作担保,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陈江平与被告杜晓峰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债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2.被告翁晓鹏对被告杜晓峰、被告陈江平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诉请第二条中对借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借条及银行取款凭证原件1份,拟证明被告杜晓峰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证据2.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1份,拟证明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杜晓峰辩称,案涉借款10万元其早已还清。当时其向原告借款是为了周转德清农商银行的贷款,德清农商银行将新的贷款发放后,其就将10万元归还原告了。其与原告之间有数笔借款往来,截止目前,在其与原告所有的借款往来中,其尚欠原告借款9万元未归还。被告杜晓峰为证明其辩称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3.户名为杜晓峰的银行卡明细若干,拟证明其已归还原告部分借款的事实。被告陈江平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翁晓鹏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是其写的,但是“担保人金额无限期担保”这句话不是其写的,是后来加上去的,在其签字的时候借条上没有这句话。被告翁晓鹏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杜晓峰质证认为,对证据三性均无异议。被告翁晓鹏质证认为,证据1上的签名是其写的,但是“担保人金额无限期担保”这句话不是其写的,是后来加上去的,在其签字的时候借条上没有这句话,对证据2无异议。对被告杜晓峰提交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杜晓峰给原告转了三笔钱,这三笔钱与案涉借款无关,是被告杜晓峰与原告之间合伙招标的费用。被告翁晓鹏质证认为,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虽因被告陈江平缺席未经其质证,但结合原告及被告杜晓峰、被告翁晓鹏的庭审陈述,本院依法进行审核认为,其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能够证明原告举证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杜晓峰提交的证据,虽因被告陈江平缺席未经其质证,但结合原告及被告翁晓鹏的庭审陈述,本院依法进行审核认为,其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能够证明被告举证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原告、到庭被告的庭审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14年12月30日,被告杜晓峰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原告于借款当日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2016年12月2日,被告杜晓峰通过银行转账,已向原告归还借款8000元,尚余借款92000元未清偿。后被告杜晓峰未及时归还借款,被告翁晓鹏亦未能履行担保责任,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纠纷成讼。另查明,被告杜晓峰与被告陈江平于2007年6月15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杜晓峰与被告陈江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陈江平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系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原告与被告杜晓峰、被告翁晓鹏之间的借贷、保证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关于被告杜晓峰辩称的其已归还全部借款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依约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杜晓峰未足额归还借款,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杜晓峰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请,因审理查明尚余借款92000元未清偿,故本院在92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被告陈江平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除外。被告杜晓峰的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存在上述两种法定除外的任一情形,故应当认定被告陈江平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因此,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陈江平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翁晓鹏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理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晓峰、被告陈江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汪建金借款92000元;二、被告翁晓鹏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翁晓鹏在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范围内向被告杜晓峰追偿;三、驳回原告汪建金的其余诉讼请求。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汪建金承担92元,由被告杜晓峰、被告陈江平共同负担1058元,被告翁晓鹏对被告杜晓峰、被告陈江平共同负担部分承担连带缴纳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开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