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7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2017)粤0307民初民初7850号深圳某某检测股份有限公司VS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某某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850号原告深圳某某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70区留仙二路鸿威工业园厂房1栋101(A栋厂房)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026876。法定代表人苏某民。委托代理人黄正,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工业区杉坑工业厂房B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9186127。法定代表人陈某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某某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某某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