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东明与李修军、孙燕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明,李修军,孙燕奎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275号原告:张东明,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刚,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修军,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星,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燕奎,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林,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东明与被告李修军、孙燕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张东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修军、孙燕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东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明撤回对被告李修军、孙燕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东明负担。审判员 翟艳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