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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与陈禄奎、王风琴、芦东柱、谢瑞平、张彦林、潘福平就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陈禄奎,王风琴,芦东柱,谢瑞平,张彦林,潘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590295-0。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南大街**号。负责人:祁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斌,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陈禄奎,男,1967年11月10日生,住陇西县。被执行人:王风琴,女,1969年11月24日生,系陈禄奎妻子。被执行人:芦东柱,男,1978年10月7日生,住陇西县。被执行人:谢瑞平,女,1979年1月16日生,系芦东柱妻子。被执行人:张彦林,男,1975年5月11日生,住陇西县。被执行人:潘福平,女,1974年9月16日生,系张彦林妻子。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禄奎、王风琴、芦东柱、谢瑞平、张彦林、潘福平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19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122执29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宝忠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