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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坤峰与冯小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峰,冯小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909号原告:张坤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冯小青,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张坤峰与被告冯小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已依法向原告张坤峰送达了开庭传票。因原告张坤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原告张坤峰送达开庭传票后,原告张坤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坤峰承担。审判员  周延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嘉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