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3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坤峰与冯小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峰,冯小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909号原告:张坤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冯小青,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张坤峰与被告冯小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已依法向原告张坤峰送达了开庭传票。因原告张坤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原告张坤峰送达开庭传票后,原告张坤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坤峰承担。审判员 周延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嘉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