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执30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3043江苏海狮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润泓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海狮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润泓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0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海狮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地张家港市乐余镇。法定代表人:陈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华,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州润泓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翠苑四区12幢2-102。法定代表人:吕毅杰申请执行人江苏海狮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润泓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张乐商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江苏海狮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执行人江苏海狮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撤回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次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海狮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书、执行和解协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对其申请执行的权利作出处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30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冷雨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