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胡玉琴申请执行包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琴,包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内0526执148号申请执行人胡玉琴被执行人包金龙本院在执行胡玉琴与包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因该车辆未在本院实际控制中且无法查找下落故无法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潮洛蒙审判员 :刘 长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日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