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1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义龙、董祥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龙,董祥祥,赵钦,杨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张义龙。申请执行人:董祥祥。被执行人:赵钦。被执行人:杨家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义龙.董祥祥与被执行人赵钦.杨家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4)任民初字第2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23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