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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营山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小红、王正富、李梅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山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蔡小红,王正富,李梅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976号原告:营山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法定代表人:莫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雪,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蔡小红,女,生于1975年5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王正富,男,生于1979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李梅珍,女,生于1988年6月20日,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山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小红、王正富、李梅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山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营山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山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营山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若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