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403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槐安与叶利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槐安,叶利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03民初888号原告:张槐安,男,现住广东省兴宁市。被告:叶利玲,女,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原告张槐安诉被告叶利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张槐安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槐安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槐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槐安负担。审判员  张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