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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程某与郭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郭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586号原告程某,女,1973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郭某1,男,1973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程某诉被告郭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1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男孩郭某2,1998年年10月28日生女孩郭某3,均已成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5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驳回后,现再次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郭某1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程某与被告郭某1××××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男孩郭某2,××××年××月××日生女孩郭某3,均已成年。2015年原告程某起诉要求与被告郭某1离婚,被本院驳回后,现原告程某再次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宋秀英的调查笔录、新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原告程某曾起诉要求与被告郭某1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造成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程某要求与被告郭某1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郭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振学审 判 员  蔡青锋人民陪审员  郭敬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勇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