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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455号原告:蒋某某,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义,仪陇县方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蒋某某与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6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刚审 判 员  何秋霞人民陪审员  陈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