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455号原告:蒋某某,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义,仪陇县方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蒋某某与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6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刚审 判 员 何秋霞人民陪审员 陈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