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02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燕珍和王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珍,王奋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2849号原告刘燕珍,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原告丈夫),住址同上。被告王奋华,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刘燕珍诉被告王奋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刘燕珍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燕珍负担。审 判 员  杜宝山人民陪审员  靳 果人民陪审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丽丽????????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