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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丽与朱熠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朱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4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女,1985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朱熠,男,汉族,1980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与被执行人朱熠因离婚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刘丽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朱熠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朱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朱熠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湘民一初字第1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马迎国审判员  彭万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