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0执解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涞源县军海工贸有限公司、河北海德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军海工贸有限公司,河北海德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0执解169号申请执行人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敬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亮,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涞源县军海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俊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海德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俊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涞民初字第8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6日将被执行人河北海德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涞源县支行账号冻结。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河北海德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涞源县支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