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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6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海田与李承浩、郑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田,李承浩,郑光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6民初344号原告:王海田,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常堡乡四道岗村李大林屯。被告:李承浩,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和龙市福动镇富阳社区三十八组。被告:郑光荣,男,图们市月晴镇林业站职员,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田诉被告李承浩、郑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王海田负担。审 判 长  韩梅花人民陪审员  李裕孙人民陪审员  李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慧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