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6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海田与李承浩、郑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田,李承浩,郑光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6民初344号原告:王海田,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常堡乡四道岗村李大林屯。被告:李承浩,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和龙市福动镇富阳社区三十八组。被告:郑光荣,男,图们市月晴镇林业站职员,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田诉被告李承浩、郑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王海田负担。审 判 长 韩梅花人民陪审员 李裕孙人民陪审员 李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慧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