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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7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洪山、文光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洪山,文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7执60号申请执行人田洪山,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被执行人文光锋,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洪山与被执行人文光锋犯故意伤害民事赔偿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文光锋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文光锋目前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0936.67元。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7执6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岑炳胜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黄成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