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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4执1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方家丁与徐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家丁,徐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1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方家丁,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徐光华,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家丁与被执行人徐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已拍卖被执行人徐光华的房屋作价抵偿给申请人徐光华,剩余债务已冻结被执行人徐光华的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飞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