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城西街道办南关村牛一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城西街道办南关村牛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20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城西街道办南关村牛一组。负责人:陈金礼,组长。委托代理人:李杰,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城西街道办南关村牛一组(以下简称牛一组)因诉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江西省抚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行终2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牛一组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牛一组2002年就已知晓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案涉行政行为错误。1.牛一组的土地虽然早已被违法强拆强占,但征地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牛一组始终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实施主体以及诉权。2.牛一组原组长签字不能证明村小组集体对被诉行政行为知晓,征地告知要落实到农户。(二)案涉征地行为无效,不应受起诉期限限制。(三)本案因涉及不动产,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20年起诉期限。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错误。(四)一审法院未认定案涉行政行为违法无效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征占牛一组承包地的行为违法无效,恢复原状,返还土地62.55亩,并赔偿经济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牛一组起诉请求确认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江西省抚州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抚州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征占牛一组承包地的行为违法无效,并恢复原状、返还土地62.55亩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案涉征地行为发生在2002年,牛一组原组长在征地补偿协议书上签了字,且案涉土地已经被实际征用,故牛一组于2002年应当知道案涉征地行为的内容,其于2016年5月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牛一组关于其在2002年不知道案涉征地行为内容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其主张本案应适用20年期限,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牛一组主张案涉征地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案涉征地行为是否违法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并无不当。综上,牛一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城西街道办南关村牛一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淑芳代理审判员 张杨民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