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54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洪洞县赵城永恒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佛诺斯除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洞县赵城永恒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佛诺斯除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453号之二原告:洪洞县赵城永恒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洪洞县。法定代表人:使明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霞,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佛诺斯除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杨兴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凤,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洞县赵城永恒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佛诺斯除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洞县赵城永恒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5.75元,财产保全费1777.16元,合计4312.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国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敏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