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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合相与湖北大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合相,湖北大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340号原告:陈合相,男,汉族,1973年4月27日出生,住广水市武胜关镇黄岗村安居小区。委托诉讼理人:朱正宏,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大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开发区沿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董事长。委托诉讼理人:付翔,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合相与被告湖北大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6日立案。原告陈合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合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5元,减半收取计1203元由原告陈合相承担。审判员  孙桃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世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