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申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华南铝合金塑钢门窗加工厂与陕西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其渊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华南铝合金塑钢门窗加工厂,陕西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其渊,姚建勋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1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华南铝合金塑钢门窗加工厂,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号。经营者:冯传海,男,195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剑波,男,该加工厂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陕西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关正街31号。法定代表人:林其渊,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林其渊,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惠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姚建勋,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再审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华南铝合金塑钢门窗加工厂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其渊、姚建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审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华南铝合金塑钢门窗加工厂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并提交了书面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市莲湖区华南铝合金塑钢门窗加工厂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莲湖区华南铝合金塑钢门窗加工厂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满印审判员 赵红亮审判员 杨惠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