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行赔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裘伟国与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岳林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伟国,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岳林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浙0203行赔初3号原告裘伟国,男,196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委托代理人吴蓓(特别授权代理),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原奉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南山路151号。法定代表人孙海港,主任。被告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岳林街道办事处(原奉化市人民政府岳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区岳林街道天峰路62号。法定代表人周武军,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裘伟国诉被告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岳林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裘伟国于2017年6月28日以本案所涉纠纷已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立案,且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先于本院立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裘伟国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裘伟国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陆 萍审 判 员 贾丰荣人民陪审员 吴颖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雨晴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