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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韩莲淑与安龙翰、尽今春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莲淑,安龙翰,金今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监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韩莲淑,女,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和龙县东城乡。被执行人:安龙翰,男,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延���市河南街。被执行人:金今春,女,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延吉市河南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延民初字第412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安龙翰、金今春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龙翰、金今春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欠款本金,如逾期偿还并支付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龙翰、金今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提下,我院执行局擅自做出了(2010)延执字第340-2号案件执行终结的执行裁定书是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因此,本院(2010)延执字第340-2号执行裁定书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0)延执字第340-2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铁审判员 金林范审判员 李俊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