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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敏、陈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陈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308号申请执行人陈敏,男,1973年4月4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陈菁,女,1973年8月6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陈敏申请陈菁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32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菁应支付申请人陈敏案款305406.5元,承担执行费4481.1元。现因被执行人陈菁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3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琚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