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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7

案件名称

勾青利、张文琴等与勾新分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青利,张文琴,勾新分,罗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469号原告:勾青利,女,1988年9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息烽县,委托代理人:陈怀勇,男,1988年8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息烽县永生私立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息烽县,现住息烽县。原告:张文琴,女,1966年7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勾新分,女,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罗刚,男,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勾青利、张文琴诉被告勾新分、罗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判决,原告不服判,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裁定发回重审,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中,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31日、4月9日向原告勾青利、张文琴送达了补交诉讼费通知,5月4日,本院再次向原告勾青利的委托代理人送达了补交诉讼费通知并进行了明确告知,但原告勾青利、张文琴无正当理由仍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第二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勾青利、张文琴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724元,原告勾青利、张文琴已交的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原告勾青利、张文琴承担。审 判 长  陈国忠人民陪审员  党仁芬人民陪审员  龚忠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