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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沪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德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赛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沪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德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赛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2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沪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徐晓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峥,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德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李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燕,上海恒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赛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李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沪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凯公司”)、上诉人上海天德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德公司”)均因与被上诉人赛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5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沪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赛诚公司针对沪凯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赛诚公司产生损失的原因是一审法院(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253号案件(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53号案件”)判决认定其未尽到与上海高地乳品原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地公司”)之间《仓库租赁合同》约定的仓库内24小时巡查值班的责任,赛诚公司所承担的高地公司30%损失与沪凯公司无因果关系。根据该判决以及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沪凯公司即使应当承担责任,也只应基于物业管理合同分担上海普洛斯槎浦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斯公司”)的责任,不应分担赛诚公司的责任。沪凯公司与赛诚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没有承担合同违约导致的侵权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沪凯公司也没有实施侵犯赛诚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天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判令天德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天德公司作为消防设施的维保单位对本案涉及的事实所关联的法律法规并无直接的注意义务,险情出现时应由沪凯公司的专业持证人员对涉案设施作出确认,在沪凯公司确认无异常的情况下,天德公司作出判断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合同约定,即天德公司未实施违法行为。一审判决以保险公司的公估报告认定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缺乏依据。一审中,沪凯公司明确陈述事发当晚仓库U101单元警铃未响起,沪凯公司经巡查结果是现场无异常(即无险情),沪凯公司也未提交事发当日与天德公司沟通,要求立即到现场的证据。天德公司与赛诚公司之间不存在有偿服务合同关系,也无对事故现场及设备的管理义务。天德公司履行与普洛斯公司之间的维保合同义务,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一审法院253号案件判决赛诚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因其未履行24小时巡查的合同义务,即使天德公司在事故中有责任,也与赛诚公司的赔偿责任无关。赛诚公司对沪凯公司、天德公司的上诉一并辩称,一审法院253号案件中认定的损失分为水管爆裂及扩大损失二部分。本案中,赛诚公司主张的是扩大损失部分。沪凯公司、普洛斯公司与赛诚公司三方签订的文件中说明,租赁房屋内的消防设施由业主和物业负责。物业费由赛诚公司负担,赛诚公司是物业管理的受益方,有权主张本案的权利。本案的扩大损失是由沪凯公司与天德公司充分沟通和合意所造成,该两方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错误陈述与本案无关。不同意该两方的上诉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赛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沪凯公司、天德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33,150.86元(币种为人民币,以下同);2、本案诉讼费由沪凯公司、天德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金达路XXX号普洛斯西北园区内W2仓库的U101单元的仓库所有人为案外人普洛斯公司。2012年7月,案外人普洛斯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天德公司(服务方、乙方)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合同》及《附件》。主要内容有:“甲方委托乙方对普洛斯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范围及期限:1、维护保养项目:普洛斯西北物流园,普陀区金达路XXX号,2、维护保养范围:园区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包括火灾报警系统及其联动(到模块为止)、消防栓系统(室内外)、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全部阀门等。3、维护保养期限: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4、维护保养方式:以月度为周期维护保养,每月一次;保修和急修除外。……二、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一)服务费用:年保养费共计人民币贰拾万玖仟叁佰柒拾元整。1、付款方式:服务费用按季度进行支付,甲方应在服务期限每3个月期满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季度的服务费,即每季度支付人民币26,171.25元。……四、乙方责任:……2、消防系统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如发生故障,一般情况乙方应在1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处理解决,紧急情况需在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维修,且乙方须安排人员不定期到现场进行例行检查测试。……五、违约责任:……2、如乙方在保修期内不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上门保修服务/紧急维修服务的,甲方有权自行聘任第三方进行维修或保养,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将该违约金或赔偿金在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直接扣除,乙方不得提出异议。3、在维修保养期间,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业主、第三方造成的任何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六、其他:……合同签订当日,甲乙方共同对普洛斯内的消防设施进行巡查,以确保委托保养设备均属正常状态,并以书面形式记录存档。……”。落款处,由案外人普洛斯公司在甲方一栏加盖公章、天德公司在乙方一栏加盖合同专用章确认。在其后的附件2《普洛斯消防维护保养管理方案》中,主要内容有:“一、明确职责,理清各分包关系。根据消防法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对消防设施负管理责任;保安负责对消控中心报警主机的日常监管和使用。出现火情时,由保安通知现场巡逻保安,查看现场是否属实,根据现场情况进行操作。出现设备故障由专业的消防公司负责维修。……发包方负责牵头工作,监督各分包单位的工作,物业单位负责现场总体协调管理工作;机电维护单位、消防维护单位在物业单位统一协调下工作,二者分工界面为被控设备的模块为界,……物业单位保安部负责监控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法律规定),并做好书面记录,供消防维护单位参考,如消防报警主机、水泵房、风机房、消火栓箱巡检工作;如现场出现故障,由物业单位保安人员电告消防维护保养单位,同时对到现场检修情况签字确认并评价,物业单位、消防维护单位各保留一份,供发包方检查;……。”2013年9月,案外人普洛斯公司作为出租人、赛诚公司作为承租人签订一份《房屋预留/预租/租赁合同》,主要内容有:“……房屋为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金达路XXX号的普洛斯西北物流园#2号库的U101号单元;物业的总建筑面积为14872.06平方米,其中房屋约占物业面积的15.00%,双方同意本合同中的计租面积为2319.53平方米,包括房屋的建筑面积2154.83平方米,包括雨篷的计租面积164平方米;……租赁期限2年,自移交日起算,至到期日届满。移交日2013年9月25日。……到期日2015年9月24日。……租金、物业管理服务费即其他费用:自2013年9月25日至2013年11月24日,租金(每日每平方米计租面积)0元,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日每平方米计租面积)0.0700元;自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9月24日,租金(每日每平方米计租面积)1.0360元,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日每平方米计租面积)0.4440元;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24日,租金(每日每平方米计租面积)1.0880元,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日每平方米计租面积)0.4660元。……房屋应仅用于仓储、分拨等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储存物品类别丙(2)类的物品之用途,且承租人应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对“房屋”是否适合承租人开展业务进行独立判断。……承租人应在“移交日”的当日或之前交付“物业管理费”(按基本商业条款附录所载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计算),并在“租赁期限”内每月的“租金”到期的同一天或之前以与“租金”相同的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基本商业条款附录中列载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也不得将承租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作任何处置,否则均属无效;……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第三方因承租人或其雇员、转承租人、承包商、代理人、被邀请人的行为或“房屋”的占有或使用受到损失导致第三方向出租人索赔的,承租人应负责处理使出租人不受任何损失,除非该第三方损失是由于出租人或其代理人、雇员或承包商的故意或疏忽造成。如果出租人对第三方作出赔偿,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作出全额补偿(包括律师费)。……”。落款处,由案外人普洛斯公司在“出租人”一栏加盖公章、赛诚公司在“承租人”一栏加盖合同专用章确认。2013年9月11日,赛诚公司作为甲方、出租方,案外人高地公司作为乙方、承租方签订一份《仓库租赁合同》,主要内容有:“……租赁房屋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金达路XXX号普洛斯西北物流园2号库U101号单元。……计租面积2319.53平方米。……租赁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包括符合国家规定并可正常使用的空调系统、供暖系统、电梯(客、货梯)、电动扶梯、消防系统、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通讯系统、网络系统等。……租赁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符合国家规定并可正常使用的空调系统、共用供暖系统、共用电梯(客、货梯)、共用电动扶梯、共用消防系统、共用供电系统、共用给排水系统、共用通讯系统、共用网络系统等。……租赁期限自2013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14日止。……乙方承租租赁物的用途为仓储或办公。……本合同所定义的租赁费用包括该租赁物的租金、附属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维护费、物业(房屋、场地、设施、设备、安保、卫生、化粪池清掏、垃圾清运等)管理费。仓库区域月租赁费用合计为人民币104,417.5元(未税价格),租赁费计算方式为:所租赁面积*租赁单价*365天/12月。其中租金104,417.5元,设施设备使用维护费0元,物业管理费0元。……操作管理费用:租赁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仓储及货物进出等管理工作,具体约定如下:甲乙双方约定进、出货流量考核按全年度计算;甲乙双方约定进、出货流量分别计算;甲乙双方约定全年货物进出总流量低于19200吨,按21元/吨(单向)结算操作费用,如全年内累计总进出流量高于19200吨,双方全年流量均按20元/吨(单向)结算操作费用,差价可在次月开始调整;关于成本补贴,为保证甲方正常运营,双方约定成本补贴按14400吨/年(双向)货物进出流量计算,如当年进出总流量未达到14400吨,则乙方按6,000元/月补贴给甲方,成本补贴公式为N*6,000元,N为全年中未达到进出流量1200吨/月(双方)的月份之和。……甲方负责完成乙方指定的收货、入库、打托、出货、掏箱、装车等配套服务,进入到甲方仓库的货物由甲方负责保管,如有丢失或破损等情况,需照价赔偿乙方实际损失(入库以前发现的异常情况由甲方向乙方及时汇报并取证,可免除甲方赔偿责任);……租赁费用及操作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由于甲方提供的租赁物或附属场地、设施设备或共用场地、设施设备的缺陷或损失,或由于甲方或甲方雇员行为失职或疏忽,使乙方及乙方人员(包括乙方客户等)的人身或财产受到直接或间接损失时,甲方应赔偿乙方遭受的全部损失。……甲方应定期对租赁物进行维护、保养。……甲方负责租赁物整体的消防防火和防盗安全,并取得国家认可的消防安检证明,且设置相应的消防防火、防盗安全设施,并应全天配备保安进行全天24小时的巡回定时巡察……。”落款处,由赛诚公司在甲方一栏加盖合同专用章、案外人高地公司在乙方一栏加盖公章确认。2013年9月25日,系争仓库的出租方案外人普洛斯公司、承租方赛诚公司签署《普洛斯西北物流园一期W2仓库U1(西侧)单元租户入伙签收文件》。主要内容有:“一、物业管理界面。出租方和物业管理方承担的部分:1、承担普洛斯西北物流园如下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包括:……2)消防系统:物业内,房屋外的公共区域室外消火栓;房屋内消防设施(仅限于消防喷淋系统、消防栓系统、警报器);2、承担物业内,房屋外公共区域的公共秩序维护、保洁及绿化养护工作,并承担公共区域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及部分能源消耗。……承租方承担的部分:1、承担租赁房屋内的所有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保洁、保安以及房屋内设备设施照明、电动设备、办公用电、空调系统、给水系统日常维护保养及消防灭火器到期后的充气及年检管理等,并承担相关费用。……二、承租方现场信息联系单。承租方名称赛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租库房地址上海普陀区金达路XXX号W2U1西侧单元,承租方现场联系人王瑞华,职位运作经理,电话XXXXX****XX……发生突发事件,联系方式(提供三人紧急联系方式)a王瑞华XXXXXXXXXXX,b潘保会XXXXXXXXXXX,c冯明辉XXXXXXXXXXX……三、消防安全责任书。……为确保物业不发生火险和消除火险隐患,特制订本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确定租户负责人王瑞华为房屋的当然防火责任人。……四、普洛斯西北物流园W2仓库U1单元设施设备退租移交单。……10消防喷淋,数量270个,状况正常;……13湿式报警阀组数量1组,状况正常……”。在每页落款处,由赛诚公司员工王瑞华在“承租方确认”一栏签名确认,并书写签署日期2013年9月29日;在《普洛斯西北物流园W2仓库U1单元设施设备退租移交单》该页落款处,由沪凯公司员工艾志勇在“物业负责人”一栏签名确认,并书写签署日期2013年9月29日。2014年4月1日,案外人普洛斯公司(发包人)与沪凯公司(承包人)签订《普洛斯西北物流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14年4月1日-2014年6月30日)及《附件》,主要内容有:“……发包人希望寻求一个承包人,为位于上海普陀区金达路XXX号的普洛斯西北物流园,物业总面积为80694平方米……提供下述服务,并且承包人愿意按照本协议项下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供相关服务。……1、需提供之服务。承包人应为物业提供本协议后附的构成本协议一部分的附件一中规定的服务,并依照附件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该等服务。承包人服务的履行应当与物业的特性和质量一致,并遵守发包人不时制定的所有规则和支付。2、对价。双方一致同意,作为承包人提供服务的对价,发包人应按月向承包人支付附件二规定的基本月度服务费即月服务费的90%,剩余10%月度服务费作为浮动服务费用将由发包人根据本协议附件三《普洛斯物业管理外包服务商绩效考核办法》对承包人进行考评的结果决定支付的比例,发包人另可根据考评结果向承包人支付考评奖励金。承包人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应每月向发包人出具一份针对其上月服务的合法发票,并提供发包人合理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发包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三十天内,支付本协议项下到期应付的费用……3、期限。本协议的期限应当自2014年4月1日开始,至2014年6月30日。……4、人员。承包人应当指派经过承包人全面培训、能够胜任本协议项下服务的雇员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8、承包人权利和义务。……遵照本协议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处理管理中的突发事件和其他管理中认为有必要的为维护公用设施、改善服务所实施的一切有利于发包人、发包人物流园租户的事宜;……。”落款处,由沪凯公司在承包人一栏加盖公章、案外人普洛斯公司在发包人一栏加盖公章确认。在其后的《附件一服务规格及要求》中约定:“……一、建筑物管理: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公约约定对物业内建筑及配套设施进行日常修缮及管理服务;……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2、共用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维护良好,由设备台账、运行记录、检查记录、日常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4、水、电、监控、消防等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公共秩序的维护:……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作适当的应急处理。……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的处理预案。……”。2014年5月23日,案外人普洛斯公司向赛诚公司开具两张发票,一张载明“2014.6租金及管理费”,金额为265,573.88元;另一张载明“2014.6.租金及管理费”,金额为104,417.51元,合计金额369,991.39元。2014年6月23日晚22时左右,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金达路XXX号普洛斯西北物流园2号库U101号单元仓库发生消防喷淋头爆裂,从而导致案外人高地公司存放在此的奶粉被淋湿。2014年6月25日,赛诚公司向案外人普洛斯公司以转账方式缴纳2014年6月租金及管理费369,991.39元。2014年6月26日,案外人普洛斯公司委托第三方根宁翰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进行了公估。公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6.0事故经过。6.1根据沪凯物业介绍,2014年6月23日21:50时许,沪凯物业保安许刚发现消防系统的主机报警显示—“02-01-045,一回路四十五号水流指示器”报警。随即,他拿着泵房钥匙前往水泵房查看。同时通知了沪凯物业工程部的曹慧华。到达现场后,许刚发现“自动”模式下的消防主泵已启动,此时曹慧华也赶到现场,将消防主泵“自动”模式切换成“手动”模式关闭主泵。21:55时许,许刚将这一情况电话通知了沪凯物业保安主管丁逆祥,并根据报警系统显示的位置前往W2仓库进行查看。同时丁逆祥于22:24时许就将这一事件电话告知了消防维保单位—天德公司的曹智华。6.2W2仓库由2个承租人承租,包括U101单元的租户赛诚物流,以及U102租户百胜餐饮。而消防分机放置于U102百胜餐饮的办公室内,百胜餐饮办公室24小时有人值班。到达W2仓库中的消防分机位置后,许刚在对消防分机进行查看后确认消防分机上也有报警,此时百胜餐饮的员工已手动将消防报警消音。然后许刚和该百胜餐饮员工一起对W2仓库内U102单元进行了巡视,未发现异常。而W2仓库内另一区域赛诚物流的大门紧锁无人值班同时物业也无备用钥匙,所以许刚无法进入查看,故他对U101区域外围进行查看以确认是否有异常,结果外围也未发现任何异常状况。6.3同时,沪凯物业工程部曹慧华反馈再将消防主泵从“手动”切换回“自动”后,主泵仍然会自动启动工作。22:35时丁逆祥将上述情况反馈给了天德公司的曹智华同时要求天德公司到现场处理。曹智华和沪凯物业沟通后认为,该起事故系电气故障造成,第二天上午会和厂家技术人员一同去现场检修。同时沪凯物业根据天德公司的指示,将消防水泵切换至“手动”模式。6.4次日,2014年6月24日上午9:30左右,W2仓库U101单元的租户赛诚物流员工上班时发现其仓库内地面积水严重,水深约3厘米左右,仓库内的警铃一直在响且听到漏水声,经查看发现为消防喷淋头爆裂,随即通知了沪凯物业艾经理。艾经理立即通知了当班保安熊利训前往该仓库查看,熊利训立即与赛诚物流员工将仓库内的进水阀关掉,并且使用叉车升高的方式对爆裂喷淋头进行了查看及确认。……9.0事故原因。9.1经我司了解,本次事故是由于W2仓库U101单元赛诚物流仓库内中北区域上方的一个消防喷淋头爆裂导致。该消防系统使用已有十年。9.2如上述,天德消防与被保险人签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合同,对消防设施提供维护保养。经了解,被保险人最近的一次消防年检时间为2013年12月。9.3我司现场调查未有发现火烧痕迹,爆裂的消防喷淋头也未有明显的撞击,变形痕迹。故我司初步认为消防喷淋头可能是由老化造成的。目前受损的消防喷淋头由被保险人保管。10.0案情进展10.1沪凯物业10.1.1根据我司的调查和了解,本次事故中消防喷淋头持续喷水长达11.5小时左右,最后这一事故还是由承租人赛诚物流自己发现的。事故期间W2仓库的消防分机亦有报警,而沪凯物业在处理过程中只对W2仓库中的U102单元区域——百胜餐饮进行了检查,因W2仓库U101单元的承租人赛诚物流没人值班且沪凯物业没有钥匙,沪凯物业没有采取合理的进一步举措(例如通知被保险人/承租人或询问被保险人/承租人的意见或在征得被保险人/承租人的同意后强行进入检查)。故基于现有资料,我司初步认为沪凯物业这一不当举措导致了损失的扩大。10.1.2同时我司也注意到被保险人与沪凯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司认为本次事故中沪凯物业未有作出适当的应急处理,即未对无法进入的W2仓库U101单元采取有效的措施或通知索赔方,直接造成了本案损失的扩大(奶粉被水淋长达11.5小时左右),故我司认为沪凯物业对本案中受损奶粉损失的扩大负有一定的责任。10.2天德消防。10.2.1同时我司也注意到天德消防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基数服务合同”中的相关内容:……10.2.2如上文所述,本次事故发生时2014年6月23日晚上22:35时沪凯物业的丁逆祥在和天德消防的沟通时要求了消防维护单位立即到现场进行查看。但结果是天德消防并未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故我司认为天德消防对本案中受损奶粉损失的扩大同样负有一定的责任。10.3汇总10.3.1鉴于上述这些情况,我司于2014年7月召集了一个多方会议,会议内容主要是协商处理这起赔偿案。参加者包括索赔方、被保险人、赛诚物流、天德消防、沪凯物业。在会议上,天德消防、沪凯物业均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落款处,由第三方根宁翰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加盖业务专用章确认。一审另查明,2015年3月4日,案外人高地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将赛诚公司和案外人普洛斯公司诉至法院,即一审法院253号案件。该案经审理查明“……高地公司及赛诚公司未对系争仓库(包括发生爆裂的消防喷淋头)进行过改造。审理中,高地公司表示不同意追加沪凯公司及天德公司为本案被告,并且向本院表示,本案所涉纠纷属于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的竞合,但本案赛诚公司是基于侵权起诉。”该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论高地公司与赛诚公司建立的是仓储合同关系还是租赁合同关系,都不能因此免除普洛斯公司对出租仓库的瑕疵担保义务。普洛斯公司作为系争的仓库所有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仓库的消防喷淋头安全使用,以致发生爆裂而造成高地公司存放的货品发生损坏,普洛斯公司对此过错明显,且其侵权行为与高地公司的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从高地公司与赛诚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看,赛诚公司对高地公司放置在事发仓库的货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且明确约定应全天配备保安进行24小时的定时巡察,但赛诚公司违反上述约定未在每天下午五点半至第二天早上九点安排其工作人员值班,故在系争仓库发生漏水事故后,被告赛诚公司无法及时通知相关方,以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其也具备一定的过错。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普洛斯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赛诚公司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外,两被告之间以及普洛斯公司与沪凯物业及天德公司之间的争议,与本案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普洛斯公司可另案解决”。据此,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普洛斯槎浦仓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高地乳品原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29,484.57元;二、被告赛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高地乳品原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26,921.96元;三、对原告上海高地乳品原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763元(赛诚公司已预付),由被告赛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228.9元,由被告上海普洛斯槎浦仓储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534.1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赛诚公司提出上诉,案号为(2016)沪02民终954号(以下简称“本院954号案件”)。该案中,本院认为原审查明事实属实予以确认,并认为:“赛诚公司与高地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货物进入仓库由赛诚公司负责保管,如有丢失或破损等情况,需照价赔偿高地公司的实际损失;赛诚公司负责租赁物整体的消防防火和防盗安全,且设置相应消防防火、防盗安全设施,并应全天配备保安进行全天24小时的巡回定时巡察。现各方确认上述所约定的租赁房屋于事发当晚消防喷淋头爆裂而导致高地公司放入的货物受损,赛诚公司还确认所涉场地由其紧锁、他人无法进入,其也未安排保安进行24小时的巡回定时巡察。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赛诚公司存在过错,应向高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所涉事故成因以及其他与赛诚公司相关人的责任,并非本案审理范围,赛诚公司可另行主张”。该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案外人高地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赛诚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一审法院缴纳执行费533,150.86元。一审审理中,赛诚公司确认如下事实:1、本案中赛诚公司诉请赔偿金额533,150.86元,计算依据为一审法院25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和本院95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计算方式为:赛诚公司赔偿案外人高地公司经济损失526,921.96元+一审法院253号案件赛诚公司负担诉讼费6,228.90元=533,150.86元,赛诚公司已经全额支付案外人高地公司。2、本案中,赛诚公司选择的请求权基础为侵权损害赔偿。沪凯公司和天德公司的侵权行为包括在报警铃响发生险情时,没有采取诸如关闭水阀等有效措施,没有及时通知案外人普洛斯公司和赛诚公司,而是轻率误判为电气故障。3、赛诚公司在2016年不再使用系争仓库,对仓库现状并不清楚,且事发久远,能否进行技术鉴定,赛诚公司无法判断。4、系争仓库门为铁门。5、赛诚公司向保险公估公司作过陈述的内容仅限于保险进展报告中“事故经过”其下第6.4条,其余6.1、6.2、6.3条内容并未向保险公估公司作过陈述。5、本案事发时,赛诚公司在案外人普洛斯公司所有的西北物流园共租用两个仓库,其中一个是事发的位于W2区域U101的仓库,租金和物业费为每月104,417.51元;另一仓库位于W1区域,租金和物业为每月265,573.88元,所以赛诚公司在2014年6月共计向案外人普洛斯公司支付两个仓库的租金和管理费合计369,991.39元。6、赛诚公司进入案外人普洛斯公司的西北物流园后,系争仓库的物业管理企业一直是沪凯公司。沪凯公司确认如下事实:1、险情发生时,系争仓库内部没有安装视频探头,仓库外部所安装的探头角度是园区道路方向,没有探头正对仓库正门。在2016年11月16日,案外人普洛斯公司已经将原探头更换为新探头,且具体安装位置也不是原来的位置,目前无法提供还原案涉事件发生时的视频录像。2、艾志勇为沪凯公司员工。3、2014年6月23日当晚,沪凯公司发现警铃响后,没有将相关情况告知案外人普洛斯公司、赛诚公司或案外人高地公司。4、沪凯公司只向案外人普洛斯公司开具物业管理费发票,只向案外人普洛斯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5、目前沪凯公司不再担任系争仓库的物业管理工作,且案外人普洛斯公司已经更换了消防设施设备,目前无法还原系争仓库案涉事件事发时的情况,也无法作进一步鉴定。6、系争仓库门材质为铝合金实心门,厚度约5厘米。7、保险公估公司在定损时,具体事件发生情况由案外人普洛斯公司、赛诚公司、案外人高地公司、沪凯公司、天德公司五方共同到会描述事件发生过程,并由保险公估公司记录,并非沪凯公司一家之言。天德公司确认如下事实:1、喷淋头爆裂的后果是导致仓库内一次性产生地面积水3厘米,而非逐渐水量累积,但由于货物抢救时间推迟,会导致被侵泡的货物数量增加。对此抗辩意见,天德公司无法提供补充证据,只能通过鉴定证明。2、天德公司不清楚系争仓库的现状。3、天德公司未就系争消防事故经过向保险公估公司作过陈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沪凯公司、天德公司对于赛诚公司已赔偿案外人高地公司的扩大损失533,150.86元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关于责任承担,沪凯公司和天德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注意义务,赛诚公司应当对沪凯公司和天德公司的过错、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在本案中,赛诚公司方已经举证证明事发当晚消防系统的主机报警显示—“02-01-045,一回路四十五号水流指示器”报警,对应了案外人普洛斯公司所有的W2仓库U101单元和U102单元有消防险情。天德公司作为专业的消防设施工程安装维护保养公司,沪凯公司作为专业的已配备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安保人员的物业管理公司,沪凯公司和天德公司对消防险情的防患意识应当高于一般普通人,且天德公司负有保障案外人普洛斯公司所有的仓库在消防系统故障紧急情况下2小时到现场维修的责任,沪凯公司负有处理管理中的突发事件一切有利于案外人普洛斯公司、案外人普洛斯公司仓库租户事宜的责任,沪凯公司和天德公司应当以消防无小事、仓库安全第一为宗旨,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U101单元和U102单元消防警铃响起、仅能现场确认排除U102单元险情的情况,对是否应强化U101单元险情预防措施作出合理判断。但在本案中,沪凯公司在仅实地查看确认了U102单元安全无误的情况下,对大门紧锁的U101单元采取了外观查看的措施,得出外观无异常的结论后,即停止了进一步排摸险情的举措。天德公司不顾警铃响起的事实,坚持在沪凯公司电话告知仓库U101单元外观无异常的情况下做出系电气故障、无紧急情况、可留待次日处理、将消防水泵切换回手动的错误判断,沪凯公司作为系争仓库突发事件处理的总调度方对此错误判断予以认可,导致案外人高地公司在仓库U101单元中存放的奶粉处于遭受消防险情的困境,并实际发生奶粉被水侵泡时间长达10余小时的后果,沪凯公司和天德公司主观上均具有过错,应当对事故发生后应急措施不当导致损失扩大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沪凯公司和天德公司抗辩称因赛诚公司将仓库U101单元大门紧锁、无人值班、无备用钥匙、无留存电话,导致无法通知赛诚公司,一审法院认为,赛诚公司作为系争仓库U101单元的保管方,理应按照其向案外人高地公司的承诺履行配备保安全天24小时巡回定时巡查的义务,自不待言;但在赛诚公司没有履行认可的上述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沪凯公司和天德公司作为有偿服务方,基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至少应当履行将消防险情及时通知仓库U101单元的所有人案外人普洛斯公司或物业管理接收方等合理减损义务。关于赔偿金额,本院以案外人高地公司遭受的扩大损失为基础,兼顾赛诚公司与沪凯公司和天德公司的过错程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在责任承担上酌情判定赛诚公司与沪凯公司和天德公司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损失扩大责任并取整计算。一审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判决:一、沪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赛诚公司经济损失177,716元;二、天德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赛诚公司经济损失177,716元;三、对赛诚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131元,由赛诚公司负担3,045元、沪凯公司负担3,043元、天德公司负担3,043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沪凯公司、天德公司是否分别具备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于赛诚公司而言,其经生效判决向案外人高地公司所承担的30%扩大损失即为损害后果。公估报告的内容已为一审法院253号案件和本院954号案件予以确认。从查明的事实看,沪凯公司对赛诚公司所租赁的普洛斯公司仓库所在物流园区负有处理管理中的突发事件和其他管理中认为有必要的诸项事宜、发现火警、事故及时报告发包人普洛斯公司并作适当应急处理的义务。但在事发当晚,沪凯公司工作人员在报警铃响起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报警原因,也未及时报告普洛斯公司。并且从沪凯公司员工签字的《普洛斯西北物流园W2仓库U1单元设施设备退租移交单》看,沪凯公司知晓事发单元已有承租单位,报警后沪凯公司在无法打开U101单元租户大门查看情况时,也未通过普洛斯公司联系租户。而最终基于与天德公司的沟通后,将消防水泵切换至“手动”模式。虽然沪凯公司直接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相对人为普洛斯公司,但显然作为物业管理方,其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应当对园区内租户同样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沪凯公司前述未尽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的不作为存在过错,其不作为与赛诚公司对外所承担的损害赔偿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天德公司根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合同》对普洛斯公司的消防设施负有维护保养义务,其同样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应当对园区内租户负有相应的义务。天德公司维护保养范围包括火灾报警系统及其联动(到模块为止)、消防栓系统(室内外)、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全部阀门等。由此可见,造成高地公司货物损害后果的消防喷淋头属于天德公司的维护保养范围。此外,依据与委托方普洛斯公司的合同约定,消防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生故障,紧急情况须在2小时内到场进行维修。天德公司二审中称,没有证据证明事发当晚沪凯公司要求其立即到现场处置。本院认为,天德公司作为专业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应对报警是否属于紧急情况作出合理、审慎的判断,对于已获悉的报警情形应当作出正当处置。事发当晚,其工作人员在已知报警装置由“手动”调回“自动”后再次响起报警铃的情况下,仅依据沪凯公司巡查人员的口头反馈作出电气故障、无紧急情况的结论,而未在2小时内到现场作进一步查看维修,导致赛诚公司所租赁仓库内产生扩大损失的后果,天德公司的怠于履行义务的不作为同样存在过错,且该不作为亦与赛诚公司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审中,沪凯公司、天德公司均称,赛诚公司未派员24小时对仓库巡查,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应由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本院认为,赛诚公司应派员全天24小时巡查是其与案外人高地公司之间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所作约定,作为普洛斯公司的承租方,赛诚公司并未直接向沪凯公司或天德公司作出过上述承诺。物业管理方和消防设施维保方本身负有相关管理义务,与赛诚公司对高地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并无关联性,沪凯公司和天德公司并不能因此而全部免责。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认为赛诚公司自身存在一定过错,酌情减轻侵权人沪凯公司和天德公司的责任,本院认为合法有据。一审分别判令沪凯公司和天德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损失扩大责任并取整计算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沪凯公司和天德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54元,由上诉人上海沪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德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1,92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莫燕审判长 赵 炜审判员 陶 静审判员 杨怡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