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习忠学与张连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习忠学,张连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习忠学,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大喇嘛乡车家子村。被执行人张连山,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乌兰花苑2号楼1单元601室。本院在执行习忠学与张连山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连山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连山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习忠学未受偿金额为3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范煜审判员苏日审判员王媛媛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赵青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