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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马秀英与白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英,白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马秀英被执行人白浩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上列当事人间执行一案正在本院执行局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此次立案属于重复立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志审判员 单东升审判员 万   海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彦  斌 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