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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2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魏丽、邬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丽,邬靓,吴剑芸,姜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2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魏丽,女,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邬靓,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吴剑芸,女,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姜炜,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南昌市青云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姜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姜炜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599号丰源·金润广场二期29-201(第二层)房产的份额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6)赣0103执保431号);将被执行人姜炜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599号丰源·金润广场二期29-201(第二层)房产原属于姜炜所有的份额的产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魏丽、邬靓、吴剑芸共同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子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