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秋月与邱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月,邱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1644号原告:刘秋月,女,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邱秀梅,女,汉族,1967年3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月与被告邱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池万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泽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