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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执异议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永东、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东,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蚌埠白马服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张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异议3号案外人:王亮,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蚌埠市创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蚌埠市,委托代理人:蒋卫东,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永东,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643号东福弘业大厦8楼,组织机构代码71172337-9。法定代表人:王俊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蚌埠白马服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状态:吊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火车站广场东侧5号区C楼A轴Z/J轴14-18轴。法定代表人:韦宛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跃华(已死亡)在本院执行王永东与安徽东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福公司)、蚌埠白马服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马公司)及张跃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亮2017年6月13日对本院查封的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6月28日王亮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王亮在本院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撤回异议申请,确系自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亮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倪 华审判员 秦 兵陪审员 邹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