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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姚春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刑初603号自诉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玉忠,任该社理事长。被告人姚春涛,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自诉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人姚春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人姚春涛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判决宣告以前,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