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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4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金生与王纪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生,王纪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058号原告:赵金生,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西,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培,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纪岗,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原告赵金生与被告王纪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赵金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金生负担。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明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