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高占祥与安香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占祥,安香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425号原告:高占祥,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都兰县。被告:安香山,男,1988年1月2日出生,藏族,青海省都兰县。原告高占祥与被告安香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高占祥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占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占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波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蒲晓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