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会与上海恒宏黄渡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上海恒宏黄渡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698号原告:刘会,女,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在城,宁国市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恒宏黄渡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21号桥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华顺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与被告上海恒宏黄渡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会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会负担。审判员 魏东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明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